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1 條
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
    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