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上市有價證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方法得不適用本章各條之規定 ,以議價、拍賣、標購或其他方法行之: 一 債券發售及其躉批買賣。 二 股票上市前躉批發售。 三 情形特殊不宜依通常規定處理之有價證券買賣。 四 附有特定數量為條件之股票買賣,事先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得申報予 以成交。 前項交易方法,由本公司將有關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