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委託人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個 交易帳戶之限制: 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 三、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 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陸點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 四、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七第二項之國內專業機構投資人,開立之 交易帳戶。 五、信託帳戶按不同契約別開立之信託專戶。 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應於委託人名稱後附加開戶理由, 以明確區分各該帳戶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