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6 年 04 月 01 日
1.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一日
  起實施。
2.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之第 75-6、77 條條文、增訂第 77-10  條
  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7-10 條
信託業者受託辦理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境內外籍員工持股
信託財產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
理「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之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信託業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配號通知單影本。
二、信託業之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暨授權書。
三、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信託業者受託辦理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境外外籍員工持股
信託財產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向本公司辦理「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
資專戶」之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
戶買賣有價證券。
前二項各款文件如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
行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