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7-7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以取得身分
編號後,再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登
記(或變更登記後)證明文件影本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之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第一
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
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及本公司核發之匯入額度核准函
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所稱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係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
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核准或許可之機構投資人。
以電子化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者準用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登記時,如有「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
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情事,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
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於帳戶餘額
了結後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