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9 條
證券經紀商得接受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
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證券經紀商申報買賣
時應視市場情況及市場供求關係,注意勿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市場
之健全發展,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所稱特定自然人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三、出具載明由證券商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其詳盡說明授權委託相關權利
    義務關係及風險注意事項,並確認已受充分告知及暸解且同意簽署為
    特定自然人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所稱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係指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具
    備證券專業知識者。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開戶滿六個月。
(二)提出最近一年於證券市場交易滿二十筆之證明;開戶未滿一年者,
      亦同。
(三)未有證券交易違約紀錄。
證券經紀商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