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85 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
賣出之全權委託。
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自己利益收買、轉售受託買賣之證券,或對委託人作贏
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證券經紀商直接對客戶或於網站上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之「
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提供之網站應以明顯方式表示風險告知之資訊及無法執行電子
式傳輸時之備援措施,並應傳送最新訊息。證券經紀商應慎選超連結之網
站,並對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等進行
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應負監督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