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證券經紀商如遇委託人委託買賣特定種類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數量過鉅, 並認為依通常交易處理足以影響正常市況者,得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向 本公司申報洽商改以議價、拍賣、標購或其他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