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背受託 契約時,得報告本公司。 委託人因證券經紀商受託在市場買賣違約所生之債權,對於違約證券經紀 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享有僅次於本公司之優先受償權。 委託人對其受託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須經其受託證券 經紀商之同意或執有確定之執行名義或仲裁之判斷,始得向本公司請求給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