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因應證券商徵信作業需要,本公司建置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提供證
券商查詢,內容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或法人之統一編號)、姓名。
(二)個人負面資料:「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或冒名開戶及被冒名開戶之
名單」、「交付偽造、變造上市(上櫃)證券之名單」、「為證券
商訴訟案件之被告,經判刑確定之名單」、「投資人違約之名單(
含集中交易市場、櫃檯買賣市場普通與信用違約及期貨交易市場違
約、法人違約戶之負責人姓名)」、「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之名
單」、「有價證券借貸違約之名單(含證券商、證金公司及借券中
心)」、「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名單」、「主管機關依證交法
第五十六條解除職務人員之名單」。其中「投資人違約之名單」、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違規之名單」、「有價證券借貸違約之名單」
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違規之名單」,經證券商通報結案者,自註
記「已結案」日起,揭露三年。
(三)個人授信資料:
1.「信用交易」部分:總授信額度(含「融資(券)總授信額度(
級距)」、「融資融券餘額(金額揭露至萬元)」、「投資人單
日最高買賣額度係包含普通及信用交易之合計額度」)。
2.「證券業務借貸款項」部分:(1) 借貸契約數、(2) 核定之
融通額度(萬元)、(3) 實際使用額度(萬元)、(4) 屆期
未清償餘額(萬元)。
3.「有價證券借貸」部分:(1) 證券借貸戶數(含證券商及證金
公司)、(2) 可借券總額度(萬元)(含證券商及證金公司)
、(3) 借券餘額(仟元)(含證券商及證金公司)、(4) 借
券中心借券餘額(仟元)。
4.「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部分:(1) 借貸契約數、(2) 核定之
授信額度(萬元)、(3) 實際使用額度(萬元)、(4) 屆期
未清償餘額(萬元)。
(四)個人於金融機構之負面信用資料:提供查詢之內容依「金融機構透
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之規定。證券商
查詢本項目,限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
途款項借貸等授信業務,並應依該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五日開戶達三戶以上名單」、「全權委託戶開戶數」、「
全權委託委任投信投顧之家數」、「委託他人代理買賣之開戶數」
、「實際開戶數名單(含普通、信用及期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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