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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s for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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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之風
    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
    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
    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
    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需要酌增
          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一)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二) 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三) 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 (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附
      認股權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