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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11 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後發現上市公司有下列事項時,本公司得函知該上
市公司處記缺失一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之違約金
,並列入平時管理公司之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一  未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 (正) 財務預測者。
二  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  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  未依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五  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  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