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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7 條
形式審閱財務報告時對於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件不全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之核閱報告,且影響
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於形式審
閱財務預測時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
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結論之確信報告者,應將具體處理方
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有
缺失或遺漏等情事,應函請上市公司確實改善,若屬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
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
應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對前項發現有重大缺失之公司,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
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
,本公司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
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審閱財務報告若有共同缺失,須定期通函上市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