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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40 條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自上市掛牌日起屆滿一年,得依本
準則第二章、第三章規定向本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
前項公司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於上市掛牌買賣前,應先將其上
市申請書件所記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保留供
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
定,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前項應提撥辦理公開銷售之股票以普通股股票為限。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第一項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
市公司者,應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但第十
條第二項關於總計比率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人員,除已於創新板上市時提交股票集中保管
者,應繼續股票集中保管至期間屆滿外,其餘人員應依規定提交股票集中
保管,集保期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準用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者,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全
    數領回。
二、準用第十條第四項但書規定者,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
    得領回二分之一,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前項情形,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人員依前項所定期間辦理股票
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