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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Errors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 Auditing of Initial Applications for Market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3 條
會計師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面
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經本公司經理部門決議通過後,視其情節輕重
,擇一為下列處置:
一、函請會計師確實改善。
二、公告本公司發現之會計師缺失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就是否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
    會計師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議。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簽
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者,本公司自公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拒絕
其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二至六個月,並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
戒。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涉有虛偽、隱匿情事者,本公
司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參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