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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Handling of Errors b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in Auditing of Initial Applications for Market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3-1 條
經本公司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置之會計師,得於本公司
發函之日次日起二十日內,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
出申復。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會計師缺失理由是否有誤為限。原處置部門
受理申復案後,應就申復理由表示具體意見,並依下列方式審議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處置:召開經理部門會議重新審議,審議
    結果簽請總經理核定。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處置:重新提請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
    委員會審議。
申復有理由者,依決議內容執行,並將結果函報主管機關;申復無理由或
依相關資料認仍有其他維持原處置之情事者,應予退回。
會計師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會計師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復、申復人資格不符、申復理由與原處
置無關聯、未依本公司所定期限補正闕漏之文件、資料或就同一處置再行
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