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Places of Business and Facilities of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s
貳、證券自營商部分: 一、營業處所應裝設自行買賣證券之競價設備,並適用第壹部分第七點規 定。 二、證券自營商同時辦理證券自營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者,得共用其設備 。 三、證券商辦理證券自營業務之營業處所與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場地應作 明顯之區隔。 四、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先函報本公司派員實地勘察,經認為符合上開 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應於使用前檢附平 面圖及照片申報本公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