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違約證券商得於冷靜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退場:
一、申請退場函、董事會議事錄等說明文件。
二、繳訖前條第三項增繳之交割結算基金之上限、停止參與市場交易、已
履行帳戶移轉、款券交割相關義務及結清一切帳務之證明文件(如附
件確認表)。
前項申請,應於冷靜期間屆滿五個營業日前提出;本公司至遲於冷靜期間
末日為退場公告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場時,應併將終止營業之申請事項送由本公司
轉送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函復同意證券商於集中交易市場終止營業者,
證券商自本公司公告退場日起,不再負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分擔金額及
前條第二項補足基金之義務。
本條所稱退場,為未違約證券商已於冷靜期間內繳訖前條第三項增繳之交
割結算基金之上限、停止參與市場交易、履行帳戶移轉、款券交割相關義
務及結清一切帳務等作業,及將終止營業申請事項檢送本公司轉陳主管機
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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