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Joint Responsibility System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Fund
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委託委員一人代理,因故不能委託者,由委 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會就前條第四款第二、三目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證券商推選之委員對與本證券商有前條第四款處理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委員行使表決權。 出席委員與列席人員就開會程序中所討論之相關事項,不得無故洩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