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債券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採逐筆競價,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
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賣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
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如申報之買價有數筆相同時,
按申報時間優先順序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
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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