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
證券商對特定客戶辦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
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證券商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前,應指派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向客戶說明推介
買賣有價證券可能風險後,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
前項推介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證券商得向第六項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不受第三項
之限制。
前項專業機構投資人,包括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
、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
務事業及其他經核准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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