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Operatio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4 條
證券商最近一年曾擔任所推介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主辦或協辦承銷商,或
最近一年曾以推介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發行認購(售)權證者,應於研究報
告中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