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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43 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
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