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48 條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
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送交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