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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54 條
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
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
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依第一項轉投資海外事業,其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暨第五十二條第
五款規定應檢具之海外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前項相關
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