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58 條
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
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