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58-1 條
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
越本公司營業項目者,應事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業項目內容:包括所從事之商品、交易型態、交易對象市場等。
二、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
三、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四、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五、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之營業項目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