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商辦理承銷案件,如配售對象非屬政府基金或非屬境內外公募基金之 基金專戶或投資專戶部分,採詢價圈購或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者,證券承銷 商應透過保管機構提供最終受益人名單或出具最終受益人非為禁止配售對 象聲明書等方式,查核最終受益人是否為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一所 訂應拒絕配售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