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主辦承銷商應負責承銷公告之辦理,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承銷公告及 申購委託書免費供投資人索取,其承銷公告得自本公會網站下載或自行於 日報影印之;投資人得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辦理 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