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申購,不得 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處理費新台幣二十元, 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之一 或第五十三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