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1.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 11、33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52-2 條
  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8、36、40、43、43-1、54、73  條
  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條條文之附件二,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施行。
第 58 條
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
    帳戶者。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
    約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
    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