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板公司、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
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
依下列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上櫃或
登錄興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