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62 條
創新板公司、已上市或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
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
依下列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上櫃或
      登錄興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或債權人)名冊整理。
(二)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