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63 條
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於依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
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七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八天:
(一)承銷商餘額包銷。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上櫃。
三、第九天:
(一)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二)申請上市(櫃)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天: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一天:
(一)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二)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
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