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未上市 (櫃) 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八天 辦理洽特定人認購或於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 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 購人集保帳戶,或得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