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85-2 條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
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
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