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本公會規定之格式,將 有關申購、配售、繳款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及配售決定過程之資料以電子 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