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13 條
會員代表有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有不正當之行為
,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經會員大會決議,或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通知原派之會員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