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 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會設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議核備 後派任之。 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副 理事長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