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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23 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就全體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
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監事會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