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就全體監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 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遇有缺額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監事會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補選之,並以補足原定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