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24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
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