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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31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綱要、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議重要提案。
八、核定業務及財務計畫。
九、核定有關會員建議改進事項。
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由理事會先為必要之措施,
    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十一、本會工作人員、顧問及研究員之遴聘及解聘。
十二、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十三、辦理監事會移送執行案件。
十四、議決處分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之會員。
十五、本會相關規章之制訂及變更。
十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七、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