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33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審察理事會處理之事務。
三、選舉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六、向會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七、監督會員履行義務。
八、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