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及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會員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