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39 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理、監事均須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
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
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監事以視訊方式參加理、
監事會議,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