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理、監事均須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 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 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監事以視訊方式參加理、 監事會議,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