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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8 條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