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其名額以下列標準辦理之: 一、經營證券承銷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二、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三、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 四、經營前述二種或三種證券業務者,指派二人或三人為會員代表。 五、經營證券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