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第 9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證券商之董事、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
為限,而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十七
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為限。會員代表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會員應另派
代表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