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10 條
本會會員分第一類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本
業者)及第二類會員(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從
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總代理業務者)。
第一類會員依年度營業收入分為A、B、C、D、E、F六級:年營業收
入四億元以上列為A級,可指派會員代表六人;年營業收入滿二億元以上
未滿四億元列為B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五人;年營業收入滿一億元以上未
滿二億元列為C級,可指派會員代表四人;年營業收入滿伍仟萬元以上未
滿一億元列為D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三人;年營業收入滿二仟萬元以上未
滿伍仟萬元列為E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二人;年營業收入未滿二仟萬元列
為F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一人。
第二類會員不分級,可指派會員代表一人;但兼營業者於兼營第二項事業
,或第一類會員兼營另一項事業時,其會員代表人數不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