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15 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
知會員另改派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規章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聲譽信
    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