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會員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報理事會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 知會員另改派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規章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聲譽信 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