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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18 條
會員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時,得依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予以處置,
其辦法另定之。
會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三、四款之義務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並限期
改善,如警告後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得併行處
分):
一、於一定期間內(三個月至一年)停止全部或部分會員得享有之權益。
二、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款。
三、於一定期間內(三個月至一年)停止受理該會員於本會處理政府機關
    委辦業務之申請程序。
四、呈報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本會會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義務,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得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
    處分,其代表人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會
    員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欠繳會費滿一年,
    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罰鍰。必須繳清積欠後,始得復權。但已予解職之理、監事不得復職
    。
四、會員未按期繳納會費,除前述各款之處分外,於未繳清前本會並得暫
    停受理該會員於本會處理政府機關委辦業務之申請程序。
本會對會員為第一項及前項第一至三款處分時,應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