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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19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理事、監
事中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置由有關專家擔任之非會員理
事、監事,其中由本會遴選者,應經理事、監事提名,由理事、監事會採
無計名連記法遴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非會員理、監事遴
選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會員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
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其中第二類會員推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理、監
事者,不得逾會員理事、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本會置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其名額各不得超過會員理事、監事之三分之
一,以備會員理事、監事缺額時,由其分別依次補足,並均以補足原定之
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有關「通訊
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