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經選舉 開票後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時,連任之理事、監事以得票數多寡取捨至二 分之一,缺額依其他非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多寡為序,由次多者順次遞補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規定,會員理事、監事與非會員理 事、監事之名額應分別計算。